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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得適用「八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國慶日期間調整上班日以形成連續假期

刊登日期:2017/9/29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本(106)年10月10日「國慶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另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勞工於國慶日(10月10日)出勤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使勞工於國慶日(10月10日)出勤工作者,其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發給1日之工資)。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至於補假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爰10月10日「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勞動部業已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八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6年之國慶日期間可以連假4天,即將10月3日之上班日與9月30日之休息日對調為之。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八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然而,以適用八週彈性工時規定的行業別有其限制,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減少勞資爭議,勞動部乃指定尚不適用「八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該項規定。惟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八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包括「國慶日(10月10日)」在內的任何一個休假日(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資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17/9/29 下午 02: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