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四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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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因應事業反映新設事業聘僱3年內有設置經驗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實務執行之困擾,基於考量本辦法第12條已規定設置前連續3年以上未有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經歷者,應於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已可使設置之專責人員具足夠能力確實執行其應辦理業務,基於簡政便民,爰刪除旨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