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四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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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一、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之檢討精進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本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容器、包裝不利標示食之替代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
  2.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具之標示規定,依本法另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
  3. 敘明毒性化學物質、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設置公告版之內容,並增訂公告版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時,得合併設置。(修正條文第9條)
  4. 規定運作人應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至少每3年更新1次、留存紀錄備查。(修正條文第12條)
  5. 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1份安全資料表。(修正條文第15條)
  6. 為確保危害資訊充分被理解,增訂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英文。(修正條文第18條)
  7. 因應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修改,給予1年施行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9條)

二、本案詳細內容於發布日起3日後,公開於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或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三、另本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本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