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0條第4巷規定:「第三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及新增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規定,為利後續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及健康風險評估管理之管制作業推動,參採世界各國包括美國、歐盟、德國、日本、韓國等國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彙整出73項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清單,並優先訂定5巷重要有害空氣汙染物之排放限值。
二、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20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二 ) 公告內容:
三、旨揭公告資料、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逕至本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
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