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三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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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8月5日公告訂定「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

一、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0條第4巷規定:「第三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及新增第53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等規定,為利後續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及健康風險評估管理之管制作業推動,參採世界各國包括美國、歐盟、德國、日本、韓國等國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彙整出73項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清單,並優先訂定5巷重要有害空氣汙染物之排放限值。

二、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20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二 ) 公告內容:

  1. 公告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本草案訂定73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清單,包括戴奧辛、苯、丙烯腈及氯乙烯等物種,種類包括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 61項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8項 )及其他類( 4項 )。
  2. 有害空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本草案優先選定戴奧辛、氯乙烯、鎘、鉛及三氯乙烯等5項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訂定排放管道排放限值,排放限值如附件
  3. 本案排放限值之訂定,參考國內外各類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對人體健康或致死相關參考濃度值、立即致危濃度、急性暴露指引水準及半數致死濃度,並檢視我國產業有害空氣汙染物排放情形、控制技術及實際檢測數據等本土化資料,做為訂定依據。
  4. 本草案公告內容將採滾動式檢討機制定期檢視,未來將定期檢討增列表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或排放限值之必要性。

三、旨揭公告資料、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逕至本署網站法規命令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
       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