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三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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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極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依據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4條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鑑於前揭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並期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本署依據同條第7項之授權及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期望能提供揭弊者相關之法律協助,全文共16條,本辦法要點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