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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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於 23 八月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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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會員分級標準及應派會員代表人數如下:
1.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2. 上項等級「會員代表數」為最高額限制,若因人選關係自願減派者亦可。
3. 會費計算標準依公司登記資本額區分。
附註: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工廠不依法加入工業團之處罰)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